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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孩为何沦为外籍男运毒工具?

最近一段时期,法院判决的一系列贩毒案中,竟然出现了多起老外利用中国女友贩毒的案件。这些年轻、漂亮、有学识的女大学生甘愿一意孤行,走向堕落的深渊,令人震惊!并给我们留下了一串串沉重的的思考,中国女大学生频频帮外籍男友贩毒,到底悲哀了谁?警醒了谁? [详细]

呼吁出台地方法规维护特殊女性合法权益

2012-06-26 11:4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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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黄世钊 陈文锋 卢林峰

  联合国原秘书长安南称:妇女是社会的生命线。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自治区妇联副主席,柳州市代表团的边疆代表在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领衔提出议案,建议出台地方性法规,依法维护女农民工、女性吸戒毒人员、女性艾滋病感染者的合法权益。

  呼吁立法保障女农民工权益

  【现状】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区农村劳动力转移达860万人,其中,女性人数占半。农民工分布在城市的企业、建筑、商业服务等各行各业,成为我区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我区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全面开展以就业、社会保障和维权为重点的农民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受体制机制和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农民工仍然面临工资被拖欠克扣、工作生活环境恶劣、超时超强度劳动等问题,成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

  2008年至2009年,自治区妇联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开展我区女农民工权益状况专题调研。调研结果表明,女农民工存在七大权益保障缺失:目前劳动管理仍然存在歧视女性、不签订合同等不规范现象,造成女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益缺失;社会保障不可转移,造成女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缺失;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造成女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缺失;职业技能培训滞后,造成女农民工就业竞争能力的缺失;职能部门的管理服务仍然有局限和空白点,造成女农民工管理和保障工作的缺失;处理劳动纠纷的法律途径复杂化,造成女农民工法律保障的缺失;社会的不认同、不融入,造成维护女农民工权益社会氛围的缺失。这七大权益缺失,既有女农民工的特殊性,也有男女农民工普遍存在的共性。

  【建议】边疆代表认为,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农民工权益保护中的许多新问题还未涉及。国务院研究室在《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中,也将“相关法律不健全、法制不完善”列为农民工问题产生的四个深层次原因之一。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将大批农民转移到城市已经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势。加大对农民工的关注力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目标。因此,有必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为此,她领衔向大会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切实保障女农民工及其子女权益的议案》,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起草该保护条例的草案,在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劳动关系和工资、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细化或增加保护女农民工的条款,针对女农民工权益缺失的突出问题,从主体、程序、方式、监督等各个层面给予女农民工权利救济的保障,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尽快安排审议并颁布实施,推动我区农民工工作规范化、法律化。

  建议立法加强对女性吸戒毒人员特殊保护

  【现状】我区地处西南边陲,毗邻毒源地“金三角”,是我国禁毒斗争的前沿阵地,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2009年以来,自治区妇联深入钦州市灵山县,贺州市八步、钟山、富川等县(市、区)进行实地考察调研,了解到,我区在册女性吸毒人数约占在册吸毒人员10%左右。由于女性与男性在生理和心理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在家庭和社会中承担的重要责任不同,决定了女性吸毒与男性吸毒相比更具危害性:一是女性吸毒人员对毒品的上瘾速度和依赖程度都具有比男性更快、更强,心理相对脆弱、承受能力差的特性,这使她们容易被人引诱,一旦吸毒就很难戒掉,即便戒了也很容易复吸。二是利用女性贩毒的犯罪案件增加。女性因其特殊的生理结构和不易为人怀疑、发现、检查等特点,易被贩毒分子利用。而我国法律规定不能收押怀孕妇女和哺乳期妇女,这成为犯罪分子选择女性运毒藏毒的主要原因。三是女性吸毒者普遍存在“以淫养毒”现象。由于吸食毒品花费巨大,部分女性吸毒人员采取卖淫的方式获取毒资,而这一特性决定了她们感染艾滋病的几率比男性更大。四是绝大多数吸毒女性年龄偏低且未婚。女性在家庭中承担着生育和哺养后代的重任。吸毒女性由于长期吸毒、卖淫,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性病、传染病比较普遍,对家庭及哺育后代影响极大,危害尤甚。自治区妇联通过调研还了解到,由于宣传流于简单化,缺乏针对性,重点妇女人群和青少年拒毒防毒意识不强,社会不认同和歧视吸戒毒人员的现象仍然存在;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开展禁毒斗争,多部门合作的机制尚未健全,部门之间如何合作还有真空地带;我区绝大部分社区不具备《禁毒法》规定的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条件,没有专门场所,专项经费和专业人员;女性参与贩毒致使毒品犯罪打击难度增大等等。

  【建议】自治区党委政府已经作出决定,从今年开始开展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为此,边疆代表领衔向大会提出了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禁毒法〉办法》加强对女性吸戒毒人员特殊保护的议案,建议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针对目前我区禁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难点,制定《禁毒法》的实施办法,细化多部门合作、加强禁毒宣传的常态化、后续巩固,将禁毒知识列入学校教育,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场所等方面的相关条款,确保禁毒战争取得新的成果。边疆等代表建议自治区人大将制定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列为2008至2011年的立法计划,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立法论证,起草《实施办法》草案,为我区禁毒工作提供法规保障。建议在《实施办法》中明确对女性吸戒毒人员、艾滋病感染者的特殊保护和帮教条款,适应我区妇女禁毒防艾工作的需要。

  呼吁加大对女性艾滋病感染者的保护力度

  【现状】近年来,我区艾滋病感染和传播呈上升趋势,艾滋病疫情正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从城镇加快向农村扩散、向公众扩散。艾滋病感染者大多处于为人父母的年龄段,女性艾滋病感染者比例较大,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不断增加,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危害性逐步显现。2009年以来,自治区妇联通过实施防艾关爱项目,开展调研、处理信访投诉了解到,女性艾滋病感染者和父母患艾滋病的儿童面临“三难”:生活困难、治病困难、入学接受教育难。因受歧视和排斥,一些艾滋病感染者和他们的子女无法在当地生活,只能转移到新的地方悄悄生活,因患病无法工作或只能从事低收入的工作,缺钱治疗,生活十分艰难。其子女一般只有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被学校接纳,一旦发现真相,学校均拒绝接收,社区也要求其迁走。

  【建议】边疆等代表认为,艾滋病的危害已超越单纯健康的范畴,成为影响我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民族地区和边疆的稳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进一步健全我区防治艾滋病工作的法规政策,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我区于2005年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已不能适应防艾工作的需要。同时,我区防艾工作也出现新的问题,应细化相关内容,增加对女性艾滋病感染者以及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保护的条款。为此,边疆代表领衔向大会提出了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加大对女性艾滋病感染者及儿童保护力度的议案,建议自治区人大组织卫生防疫部门开展立法论证工作,结合我区实际,起草我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增加“宣传教育”条款;明确对女性艾滋病感染者特殊保护的规定;明确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益保障的规定等。同时,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我区防艾工作实际,着重就多部门合作落实艾滋病综合防治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及志愿者共同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等,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建立我区防治艾滋病法规政策体系,为深入持久开展防艾工作营造完善的法规政策环境和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