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法院两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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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11月3日讯(通讯员 周子熙)近日,株洲法院两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分别是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胡思思撰写的《某工业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法院指导商会调解化解涉企货款拖欠纠纷》(入库编号:D2026-161-1-084-992);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黄辉承办并撰写的《廖某等83户业主与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入库编号:D2026-161-1-121-1082)。

入库案例

入库编号:D2026-161-1-084-992

基本案情

某工业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先后签订两份采购合同,总价款为626万元。合同约定,某工业公司依约履行维保义务后,某科技公司应在质保期满、收到发票后30日内支付质保金。某工业公司按约履行供货义务,设备已通过验收。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总价折让62.6万元,某科技公司尚欠货款375.6万元,并明确了分期支付安排。然而,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某科技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某工业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曾有良好合作基础,纠纷核心在于付款期限而非货物质量或维保服务争议,如进入审理程序,不仅产生较高时间与经济成本,还可能切断双方商业联系,故向当事人释明商会调解在涉企纠纷化解中具有贴近企业、熟悉商业惯例、程序高效灵活等优势,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商会调解进行先行调解,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

一是查明事实,厘清法律关系与争议焦点。商会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梳理合同签订、设备验收、补充协议签署及逾期付款全过程,调取送货单、验收报告、补充协议及催款函等书面材料,同时向指导法官就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认定问题请求指导。经核查,确认某科技公司对尚欠货款313万元及质保金62.6万元的事实无实质争议,双方亦无货物质量争议。调解员据此归纳本案核心法律争议焦点为:1.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如何认定,即某科技公司逾期付款是否构成违约及违约金计算标准;2.付款期限是否应予调整,即某科技公司提出的延期支付主张是否具有合理依据及双方如何就此达成新的履行安排。

二是释法析理,围绕违约责任认定厘清权责。针对某科技公司逾期付款是否构成违约问题,商会调解员结合自身对商事交易习惯和规则熟悉的优势,向某科技公司阐明商业合作中按期履约的信誉价值及违约对后续市场信誉的负面影响。指导法官同步就法律适用提供专业意见,明确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科技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调解员结合同行业商业惯例,向某科技公司分析若进入审理程序还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等额外成本,同时向某工业公司说明审理可能面临执行周期延长等风险,引导双方理性评估调解价值。

三是借助商会桥梁作用,引导协商促成履行合意。在明确法律责任和诉讼可能结果的基础上,商会调解员发挥商会作为企业“娘家”桥梁纽带作用,从维护双方商业关系、避免合作破裂角度切入,引导双方从各自实际出发进行协商。向某科技公司指出,其虽面临资金压力,但应提出切实可行的付款方案以取得对方信任;向某工业公司分析,给予合理的付款宽限期有助于维持未来合作可能。指导法官同步释明诚实信用原则及违约金调整的法律规定,为调解提供法律框架。经多轮协商,某工业公司同意在对方承诺限期付清全款的前提下放弃违约金诉求,某科技公司承诺于同年9月底前付清全部剩余款项。至此,该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科技公司于约定期限前付清全部剩余款项375.6万元,某工业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诉求。现已按期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企业间因拖欠货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大,双方曾有良好合作基础,纠纷核心在于付款期限而非产品质量等实质性分歧,具有修复商业关系、避免诉讼周期拖累企业经营的内在需求。本案中,法院委托商会调解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商会贴近企业、熟悉商业惯例和交易习惯的独特优势,以及商会作为企业“娘家”的桥梁纽带作用,促成纠纷实质化解。调解过程中,商会调解员从商业信誉维护、合作互利关系等角度开展疏导劝解;指导法官围绕违约责任认定及法律后果提供专业指引,确保调解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二者有机配合、优势互补,最终促使纠纷高效、实质性化解,不仅保障债权快速实现,有效降低企业解纷成本,还维护了双方商业关系,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到双赢多赢共赢。

入库案例

入库编号:D2026-161-1-121-1082基本案情

2025年,某物业公司与某街道村委会签订《应急性物业服务合同》,协议对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物业交接和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物业服务费用交纳、合同时效、期满续约、应急服务期届满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83户业主认为其已交房款,但因目前开发商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无法办理产权证,同时房屋存在漏水质量问题、未实施分户水表安装等“老大难”问题,故而拒交物业费。2026年3月,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83户业主支付物业费及相应违约金。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本案涉及的批量纠纷虽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实则牵涉产权办理、公用事业配套、房屋质量等多重历史遗留问题。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在综治中心统筹协调下,由法院、街道办、物管办、村委会、房屋维修中心、税务、水务公司等多部门组成调解小组,通过“示范先行、源头治理、批量化解”工作机制,采取“三步工作法”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示范诉讼,打造“庭审式”解纷样板。法院选取一起典型案件在综治中心进行现场开庭,邀请业主、物管办、村委会等旁听。庭审中,法官围绕“房屋漏水、未办理产权证、服务质量能否折抵物业费”等核心争议,当庭释法,一方面向业主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接受物业服务应当按时交纳物业费,房屋漏水、未办理产权问题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维权,另一方面建议物业公司体谅业主难处,免除违约金,同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努力,双方就物业费交纳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表示愿意按9折收取物业费,业主当场给付1292元。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形成示范效应。

二是分层递进,实施“精准化”分类疏导。第一步普法先行,讲清“法理”。以示范诉讼的释法说理为蓝本,明确告知其他业主“开发商遗留问题、服务瑕疵”不等于“可以拒交物业费”,开发商遗留问题与物业费交纳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以房屋配套、产权办理等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从法理层面扭转业主固有认知,夯实了法理基础。第二步重点突破,解开“心结”。对20户业主再次上门沟通,通过“一对一”谈心,了解其诉求中的合理部分与认知误解部分,开展精准疏导,并展示示范案件文书,释明交纳物业费的法律依据以及物业公司提出“九折给付”的方案,精准化解心结。第三步民主议事,凝聚“共识”。组织业主议事会,围绕物业公司去留、小区后续改造等集体商议,通过“身边人议身边事”形成正向引导,实现“从面到点、由点及面”的闭环治理。

三是源头治理,促推纠纷“一揽子”化解。调解小组直面业主“未办证、未装水表、房屋质量”等核心问题,从源头上消解对抗情绪。法官核实申请破产的房产公司现有资产约8000万,业主已交维修基金约230万元,缴税约370万元,小区水改约需130万元,告知业主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该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针对上述核心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方案:针对“未办证”问题,发函至房屋维修中心、税务部门,协调为已付款业主先行办理产权证;对未付全款的业主进行催收,收取款项用于解决“一户一表”等问题;针对“房屋质量”问题,督促整改房屋漏水等隐患。调解小组通过协调推进业主反映的问题及时整改,促使业主主动履行物业费交纳义务。至此,该系列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处理结果 83户业主与物业公司均达成调解协议,共支付欠付物业费102276元。同时,业主房屋办证、水表安装等问题按计划稳步解决。1-4栋楼已取得不动产权总证,其中10户业主已领取个人房产证。1-5栋楼内立管改造已全部完工,庭院管网铺设与居民入户水表更换工作,已按约有序履行。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9条、942条、944条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5条

《株洲市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株发改发〔2023〕50号)

解纷要旨

本案系因开发商破产引发的批量欠交物业费纠纷,表面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实则牵涉产权办理、公用事业配套、房屋质量等多重历史遗留问题,存在“开发商遗留问题-业主拒交费用-物业公司运营困难”的恶性循环,如径行裁判,难以实质化解矛盾。本案中,法院依托综治中心平台,会同街道办、物管办等部门成立调解小组,通过“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推进批量纠纷源头化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小组采取“三步工作法”分层推进工作。一是通过示范诉讼当庭释法,厘清开发商遗留问题与物业费交纳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二是分层递进分类疏导,针对不同业主“心结”,上门沟通,精准破局;三是坚持民主议事,凝聚共识。同时,以实质性解决问题为导向,联动相关部门推进解决相关遗留问题,以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换取业主主动履行,最终促使83起纠纷全部实质性化解,破解了物业费欠交的恶性循环,做到“化解一案、引导一片、稳定一方”。

责编:李慧

一审:李慧

二审:汤世明

三审:王超

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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