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法院:追缴出资解僵局 破产审判高效结

2024-12-13 11:03 [责编: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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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12月13日讯(通讯员 张丽蓉)2024年,怀化市溆浦县人民法院不断强化职能作用,积极发挥破产审判工作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优化了审判破产程序路径,深化了“立审执破一体化”推进工作,合力促进市场有序出清、盘活资源,切切实实成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有力推动者。

2020年12月3日,怀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溆浦注册登记成立,三被告陈某1、张某1和张某2为实际控制人,因陈某1、张某1个人原因,将公司股份注册在陈某1的配偶段某及张某1的儿子张某3名下,股东及股份分配情况为段某35%(350万元),张某3的35%(350万元),张某2的30%(300万元),并聘请陈某2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运营具体项目。

2023年10月16日,溆浦县人民法院以(2023)湘1224破*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陈某2对原告怀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湖南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破产管理人向我院申请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2024年1月16日,我院以该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资不抵债,也无主体对其提出重整或和解要求,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调查了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发现开户至今不存在交易明细,亦未收到出资完成的相关资料。我院也未收到被告提交其已缴纳认缴出资的证据。因2023年10月16日,我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被告5人不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应当及时向公司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

破产管理人结合目前的债权确认等情况,主张暂以70万元为追缴出资额,未超过三名义股东段某、张某3、张某2应缴纳的出资额(350万元、350万元、300万元),我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1、陈某1在公司在与聘用法定代表人签订《聘用合同》时自认其为实际控制人,分别以张某3、段某的名义出资注册,对原告该公司要求张某1、陈某1连带缴纳出资款70万元的诉讼请求,我院予以支持。

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期限将加速到期。对破产企业股东追缴出资,旨在有利于提高案件清偿率,不仅能使破产企业的债务得到公平清偿,也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公司管理人积极依法履职,在查明破产企业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又未接管到任何债务人资产后,法院此时不能轻易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则将穷尽恢复债务人财产之路径“追缴出资”,这势必成为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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