耍小聪明”转移财产,难逃法院“火眼金睛”。近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依法宣判,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情回顾:
2019年,龚某某与陈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陈某某应偿还龚某某借款本息共计374万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判决生效后,因陈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龚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仅通过抵偿方式支付了申请人龚某某60余万元,此后,再未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
之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线索,执行法官通过财付通公司协查,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9日期间,通过其名下财付通账户转移资金合计287万余元,其中消费达44万余元、转账151万余元、提现83万余元、信用卡还款8万余元。上述款项均未用于履行本案生效判决、裁定。因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拒执行为,法院依法将该违法事实移送公安机关处置。2023年6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抓获。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转移、隐匿财产195万元,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目前被告人陈某某的银行账户内无存款,名下没有不动产、车辆、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执行中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株洲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芦淞法院将继续加大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追究拒执犯罪等威慑行动,努力保障申请人的胜诉权益,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切实有效维护司法权威。
(通讯员 罗丽芳)
责编:陈方
免责声明:华声在线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文章仅是作者个人观点,不应作为投资依据。读者应详细了解所有相关投资风险,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文章是网络作者投稿发布,版权归投稿作者所有。作者应对文章及图片的真实性及版权负责。一旦因此引发版权纠纷,权利人提出异议,华声在线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删除相应内容。侵权责任由投稿者自行承担,如由此造成华声在线损失,投稿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对本文有任何异议,请联系我们38160107#(#改成@)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