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食野生动物有“黑白名单”?专家:不存在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马爱平]

科技日报记者 马爱平

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印发实施后,社会各界对人工繁育的哪些动物允许食用、哪些动物禁止食用十分关注。有网友建议主管部门通过发布“白名单”和“黑名单”方式对此予以明确、区分。

3月5日,北京林业大学野生动物研究所所长、教授时坤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陆生动物而言,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所列允许食用的动物种类,其人工养殖种群是被允许食用的,但其野外种群和该目录以外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均属于禁止食用范围。对水生动物而言,《野生动物保护法》已规定禁止食用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其他水生动物不在此次《决定》禁止食用范围。

“因此,不存在网传的‘黑、白名单’。”时坤说。

长期以来,滥食野生动物一直是诱发乱捕滥猎、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主要原因,不仅危害野生动物种群安全和生态安全,也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很大隐患。

“但由于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管理范围有限,不少对公共卫生安全具有很大风险的陆生野生动物,如蝙蝠、鼠类、鸦类等,没有纳入该法管理范围,制约了打击滥食行为的效能。”时坤说。

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决定》,不仅弥补了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空白,同时对允许食用的动物范围作出了十分清晰的原则规定。

“一是《决定》明确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这表明,人工养殖的动物只要列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就可以按其规定的方向进行利用。列明为食用的,就允许食用。二是《决定》明确除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外,其他水生动物没有列入禁止食用范围,按照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其管理适用《渔业法》的规定。”时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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