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出台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2023-09-14 09:00:33 [责编: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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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出台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明确通过3—5年的努力,建立完善成熟的自然保护地监管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和保障体系

衡阳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 许珂) 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近日,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强全市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明确要通过3—5年的努力,建立完善成熟的自然保护地监管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和保障体系,形成清晰、规范、高效的监管体制机制,显著提高自然保护地治理水平和效能,奋力打造全省自然保护地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区。

所谓自然保护地,是指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

我市现有自然保护地33个,总面积153558.03公顷,实际占地面积109977.27公顷。为了使自然保护地布局更加合理,2019年,我市正式启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编制工作,通过归并优化相邻自然保护地,对交叉重叠的自然保护地按照“保护强度优先、保护级别优先”的原则进行整合优化。整改优化后,全市自然保护地体系由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体系构成,共计26个自然保护地,总面积为109621.44公顷。目前,整合优化方案已通过省市评审,并报送至国家林草局。

《实施意见》就如何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提出不少“衡阳做法”——

例如,根据各类自然保护地功能定位,严格落实了自然保护地人为活动分区管控,实行分区差别化管控。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除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在自然保护地内开展活动的,须经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同意;修筑设施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备案。

若想在自然保护地内实施项目建设,必须遵循“先批后建、未批不建、批建相符”的原则,在实施前向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报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在依法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审查、审批手续后,方可推进项目建设后续工作。自然保护地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及其它必要生产生活设施修缮,不得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现场核查通过后,再依法予以审批。

在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上,我市将积极探索自然保护地与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模式。其中,林业部门负责对自然保护地内的林业监督执法,查处违反《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自然保护地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重点查处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的生态破坏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自然保护地内违反《土地管理法》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行为;水利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打击自然保护地内河道采砂活动,查处违反《水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地内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水域鱼类资源与渔业水域环境保护、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监督查处。

“该《实施意见》是继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后,市级层面出台的第一部自然保护地管理规范文件,对解决全市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制度缝隙或制度重叠问题有一定指导意义。”市林业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下一步,我市将通过扎牢制度笼子,从严从细加强保护地监督管理,继续探索以制度创新突出制度优势,转制度优势为治理优势,不断提高管理效能,在推进衡阳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中贡献生态力量。


(一审:田镇圆 二审:刘乐 三审:蒋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