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追问毒品来源

时间:2014-02-19 16: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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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舒锐

  据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官方微博“央视新闻”消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复旦投毒案"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4月,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因舍友投毒死亡,年仅28岁。

  虽然本案未过上诉期,被告人林森浩仍然有上诉的法定权利。但是,我们相信林森浩最终能够得到公正的应有法律评价。当地法院通过各种方式对该案审理情况予以公开,值得肯定,只有公开才能消除公众疑虑,才能取得群众信任。

  然而,整个庭审过程中也透露出一些事件细节,不容忽视。同时,也有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需要提出、厘清。这就是,除了林森浩以外,还有谁需要为该事件承担法律责任?

  首当其冲的是学校,被害人家属和一些群众认为复旦大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从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这个观点或许是站不住脚的。学校有义务向学生提供教学服务、住宿生活服务,以及履行管理职责、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这种义务并不是无限的,有其一定范围,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学校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义务则无须担责。

  笔者以为,真正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应是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从复旦大学官方网站看来,该医院是该校的一个分支机构,如果附属医院不是独立法人,那么相关责任最终也须由学校承担。

  具而言之,医院或将承担两方面责任。一方面,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称,“林森浩从其实习过的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得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林森浩在庭审中也称,“二甲基亚硝胺来源于医院一个放射科博士,为两年前购买。”

  这位博士购买该物质究竟是公行为还是私行为?如果他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购买了相关物质,那么他也将涉嫌违法。如果他是出于实验目的,经过了院方同意等一系列合法购买手续,那么院方则须因没有尽到应有管理义务而担责。存放毒品的实验室钥匙在一个普通学生手里,林森浩轻易就骗取了这把钥匙,并打开了毒品大门。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储存的剧毒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显然,院方并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因此,其不仅需要为黄洋的死亡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应为此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另一方面,黄洋最初送往治疗的医院也是这家医院。而给黄洋做B超的正是林森浩,林称“胃没有问题,心虚称肝脏也没问题”。这种刻意误查显然是一场医疗事故。这究竟对黄洋的抢救有没有造成影响?值得深究。林森浩只是一个学生,他有独自做B超的权限吗?如果没有,那么医院则存在管理上的重大疏漏。即使有,那么这也是逾越职权的职务行为,医院也应为“安排错了人”导致没有及时检查出黄洋病情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在这场事故的追责阶段,不能忽略了医院的责任。医院究竟要不要负责?需要承担何种责任、多大责任?是否存在渎职人员?医院是否为学校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须进一步给一个公正的说法,这不仅关系到被害人家属的利益,更是有责必究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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