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新法规今起实施 涉及民生各方面
华声在线 http://www.voc.com.cn 2008-05-01 09:27:29

政府信息公开。
自5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要影响。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部分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
为更好更快处理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部法律,部分劳动争议将实行“一裁终局”。
5月1日起境外动画片禁播时段延长1小时
广电总局日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动画片播出管理的通知》,自5月1日起,全国各级电视台所有频道不得播出的境外动画片、介绍境外动画片的资讯节目以及展示境外动画片栏目的时段,由原来的17时至20时延长为17时至21时。
“污染企业”将被强制公开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将强制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污染减排工作提供平台。
证监会规范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职责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以规范期货公司风险“守门人”的职责等。
根据规定,首席风险官作为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直接介入公司决策和具体的风险管理操作,而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同时又规定,在信息公开前,行政机关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条例》实施后,行政机关应如何确定信息公开与保密的界限呢?如何防止政府以保密为借口而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认为,在实践中,正确确定公开和保密的界限可能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规则:其一,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有明确的公开或保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当事人申请有权机关确认相应法律违宪和确认相应法规违法,相应信息则必须公开或保密;其二,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没有公开或保密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行政机关有证据证明,该信息公开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否则相应信息必须公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部分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
记者从劳动保障部了解到,现行劳动争议体制是“协商、调解、一裁、两审”,但一些用人单位通过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救济。为解决这些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一、动画频道、少儿频道、青少频道、儿童频道和其它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频道要继续扩大国产动画片的播出规模,上星频道要着力创新思路,积极创造条件,切实开办国产动画栏目,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供更多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国产动画片,为国产动画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自2008年5月1日起,全国各级电视台所有频道不得播出的境外动画片、介绍境外动画片的资讯节目以及展示境外动画片的栏目的时段,由原来的17:00-20:00延长至17:00-21:00。中外合拍动画片在这一时段播出,需报广电总局批准。
国家环保总局25日宣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将强制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污染减排工作提供平台。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是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首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
中国证监会1日发布《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以规范期货公司风险“守门人”的职责等。
管理规定明确了首席风险官作为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职责,即不直接介入公司决策和具体的风险管理操作,而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新《规范》出台后,以往食品包装上常见的低能量、低糖、低胆固醇、脱脂、高钙等字眼就不能再随便使用了。根据标准,只有当每100克固体食品中钙含量不少于240毫克,每100毫升液体食品中钙含量不少于120毫克时,才能在食品外包装上标示“高钙”的字样;当100毫升液态奶和酸奶的脂肪含量不超过 0.5克,或100克奶粉的脂肪含量不超过1.5克时,才可以标示“脱脂”;每100克里纤维含量达到6克以上的食物,才能标示“高纤”;标示“无糖”的食品则必须达到每100克食品中糖含量低于0.5克。
3月24日在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10类公共场所届时将全面禁止吸烟: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商业、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体育馆、健身馆;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其中,体育馆、健身馆是第一次列入禁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