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方法变更节假日加班费降了
华声在线 http://www.voc.com.cn 2008-02-13 14:56:40
刚刚过去的春节假期,不少上班族又在加班中迎来了新的一年。劳动法专家提醒,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新颁布的薪酬计算方法,与往年相比,今年起,春节、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和周六日双休日的加班费将略有下降。
按照劳动保障部日前公布的最新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制度计薪日也从原来的20.92天改为21.75天。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长姜俊禄表示,国家调整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厘清了“制度工作日”(365-52×2-11)和“制度计薪日”(365-52×2)两个概念,原来每月都是20.92天,现在则分别为20.83天和21.75天。
姜俊禄分析说,“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制度计薪日”则直接用于日工资、加班工资计算等方面。调整后,加班工资基数等于月薪除以21.75天,比原来除以20.92略有降低,因此,今年起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和周六日休息日加班,加班费将有所减少。“但按照这个方法,今后无论法定节假日增加到多少天,加班费都不会有什么变化。因为法定节假日已纳入计薪体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姜俊禄强调,计算加班费时,劳动者的“月薪”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以上两种均未约定的,则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也就是前12个月,以薪金形式实际发到手的劳动所得总额的月平均数。”
“原来的20.92天现在应更新为21.75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昨天向记者确认,北京市现有的工资支付办法已随着劳动部的新规自动“新法代替旧法”,因此暂不会进行新的修改。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介绍,《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含加班费)的,劳动者不需提前通知就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林景青说,这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违规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和“支付经济补偿金”,调动了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
由于工作需要,部分职工仍坚守在工作岗位上,放弃休息以及和家人团聚的机会。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提醒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天津市规定,合法、公平、公正地计算今年春节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底线不得低于目前正在执行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据介绍,按照《劳动法》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得到300%的工资报酬,这也是大家熟知的劳动法条文规定。就今年春节而言,2月6日(农历腊月三十)、7日(正月初一)、8日(正月初二)3天是法定休假日。也就是说,根据《劳动法》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在6日、7日、8日加班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从广东省、广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按照国家劳动保障局正式公布新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制度计薪日从原来的20.92天改为21.75天。广州市劳动保障局权威专家昨天向记者表示,由于计算基数有变,今年起春节、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和周六日休息日加班,加班费将有所减少。
根据本次颁布实施的新办法,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劳动保障局专家表示,国家调整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理清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两个概念,原来都是20.92天,现在则被分别为20.83天和21.75天。
据介绍,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制度计薪日则直接体现在日工资、加班工资方面。调整后,加班工资基数等于月薪除以21.75天,比原来除以20.92略有降低,因此今年起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和周六日休息日加班,加班费将有所减少。
劳动保障部修改原工资折算办法法定节假日纳入计薪天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天(10日)发布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后,职工全年约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有所调整。这次调整首次应用“月计薪天数”(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来计算加班费基数,因此劳动者节假日的加班费与此前相比略有减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日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则每月工作日由目前的20.92天调整为20.83天。
该《通知》还首次提出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11个节假日都应计薪,除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月计薪天数应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水平。以目前北京市月平均工资3008元为例,则劳动者节假日加班应以138.3元为基数,发放三薪或双薪。
近年来,人们通常把连续休息7天的假日通称为“黄金周“。但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这7天“黄金周”假期是由两个不同部分的假期时间段组成的,即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两个部分。所谓休息日,简单地说就是每周的周休日,它是每周常规的休息时间;而法定休假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年节假日,我国法定节假日过去包括元旦、“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和春节,从今年开始,又增加了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法定假日指在特殊的一天或几天,全国人民共同放假休息的日子,一般为重大的传统节日和纪念日,法定节假日由国家或政府立法明确规定。平常的周休息日是劳动者每周休息的日子,是工业化发展过程中,逐渐发展而来的,是经济发展民主政治进步的表现。周休日是维持人体身心健康和劳动力再生的必须,一般情况下,周休日制度也由国家专门规定。但周休日得具体时间要根据行业、地区特点,和生产生活实际来决定,可以是一周中从周一至周日的任何日子。由此可见法定节日和周休日两者性质不同,所以,国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周休日加班,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也不同。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一般休息日加班,首先应安排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才允许以支付200%的工资报酬的加班工资来补偿。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支付300%加班工资,而且不能以补休来替代支付法定节日加班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