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商家串通操纵价格最高罚百万
华声在线 http://www.voc.com.cn 2008-01-14 08:10:17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3日签署第515号国务院令,公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该决定已经2008年1月9日国务院第2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加大了处罚力度,并将对行业协会经营者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并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经营者报告价格变动理由的程序作出了规定。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稳定物价的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春节前,要对粮、油、肉、液化气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化肥等农资市场价格组织专项检查,规范价格行为,保障市场供应。
国务院昨日明确要求近期不得调整油、电、气价格,同时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
国家发改委同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12月份食品、能源价格稳中略有升降。
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稳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会议要求,近期,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不得调整,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以及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稳定。
为了减小粮食供给的成本压力,会议要求,尿素、磷肥等化肥价格也要保持稳定,确因成本上升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除了上述措施外,国务院已经将价格干预措施列为了可行的调控手段。
会议要求,近期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活必需品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制度。此前,中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控制食品价格,其中包括实施粮食出口配额制,将大豆进口关税下调至1%的政策延长到3月底,以及向国内市场投放更多小麦和玉米。在其他农副产品上,央行和银监会昨日已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和改进对奶业的金融支持。整顿市场秩序亦是重要举措之一。昨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了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1月12日举行的“2008中国奶业发展高峰论坛”上,国家发改委官员介绍,去年12月份全脂奶粉价格为2.6万元/吨,较8月时的1.8万元/吨上涨幅度达44%。与会专家表示,原料奶供应出现季节性不足,跨地区高价抢购奶源的现象频繁出现,重压之下,终端产品将继续涨价。
国家发改委农经司副司长方言表示,成本上升,企业涨价有其合理性,关键问题是企业涨价,农民的利益如何保障。去年11月奶牛精饲料价格大概为1930元,增幅24%,按这个推算,原料奶起码应该涨幅到24%才合理。
中国奶业协会理事长刘成果分析表示,导致高价哄抢奶源的原因:第一是今年进口奶粉大幅度减少;第二是我国原料奶收购价格机制也不健全,奶贩子从中渔利,即使原料奶收购价提高,奶农并没有获益,由此出现部分地区集中宰杀奶牛,奶源供应减少。经济示范基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3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根据此决定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对原《处罚规定》进行修改?
答:原《处罚规定》是1999年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实施的,2006年2月国务院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原《处罚规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一个配套行政法规,自实施以来,对于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来一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快上涨趋势,部分地区和行业出现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变相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价格不合理上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原《处罚规定》进行修改,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问:制定和修订《处罚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规定,对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种类及其法律责任、行业协会的法律义务等都作了原则规定,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处罚规定》,对《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2006年国务院对《处罚规定》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并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次修订《处罚规定》,是国务院依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为执行《价格法》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进行修改和完善。有关方面一致认为,《处罚规定》的修改,符合《价格法》的规定。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根据当前的情况,国务院及时修订《处罚规定》,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新修订的《处罚规定》的规定,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