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婚妈妈”罚款该不该

对“未婚妈妈”开征社会抚养费,或将弃婴现象激增,并使那些可怜的弃婴被发现并生存下来的空间变得狭小。

2013-06-03 第330期

用计划生育新规拟对未婚妈妈与小三罚款的措施是酝酿不成熟的,缺乏多方面的法律依据,也容易引起社会对扩大化社会抚养费处罚的不解,会引发许多的社会问题。在没有厘清处罚的依据,执行的可行性,执法对象与执行者的合法性等各种关系的情况下,贸然执行这样的新规,恐怕会生出更多的系列社会“怪胎”,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武汉拟对未婚妈妈罚款 需缴纳社会抚养费

依据武汉市日前公布的计生新规(征求意见稿),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对社会上俗称的“未婚妈妈”、“小三”来说,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问题。据了解,1990年武汉就制定了《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该《办法》在1994年、1999年、2004年和2010年经历了四次修正。值得注意的是,新版《规定》中,全篇没有任何“强制终止妊娠”、“必须绝育”等字眼。武汉市计生委相关人士表示,相比旧《办法》,此次拟出台的新《规定》明显有了进步,尤其是加大了独生子女的优待奖励和对失独子女家庭的保障力度。该人士说:“事实上,新规中有一些奖励政策均已在实行,只是并未用法规明确。”[详细]

向未婚妈妈罚款弃婴还有多大存活空间?

罚款未婚妈妈或致弃婴增加

对“未婚妈妈”开征社会抚养费,或将弃婴现象激增,并使那些可怜的弃婴被发现并生存下来的空间变得狭小。现在未婚先孕的女青年并不是个别。年轻女孩缺乏生理知识,又不懂得保护自己,很容易造成怀孕,有的甚至产下足月婴儿。这些还没来得及做好充分准备的“未婚妈妈”,面对幼小的生命束手无策,除了尴尬就是无奈。前不久,浙江金华浦江县发生的“下水道婴儿”事件,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虽然这个婴儿奇迹般地存活了下来,并被“未婚”父母抱走,但这起事件还是再一次引发了公众对弃婴的关注。如果武汉计生新规针对“未婚妈妈”的处罚真的实施,对弃婴产生的影响是可以预见的:“未婚妈妈”们还会将婴儿丢弃到明眼之处,甚至附上简单说明吗?当然不会,因为一旦自己被发现,周围人的白眼和指责就不消说了,高昂的罚款也会让她们吃不消。[详细]

“处罚婚外生育”恐生更多“怪胎”

严格地来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针对已婚夫妻而设的。而现在把社会未婚妈妈与小三也纳入计划生育新规中来进行处罚,这样的措施是否已越界侵权,或者根本就不该适用于这些执行对象。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目的是因为超生子女占用了一定的社会资源,想迫使人们害怕受到巨额罚款而自觉少生优生。但对于有钱人来说,这些措施就不足以构成震慑,会依然照生不误。如果一些“未婚妈妈”、“小三”的隐形“丈夫”很有钱,或这些女性本身很有钱,这些举措也就依然达不到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目的。[详细]

向“未婚妈妈”罚款 人文关怀何在?

罚“未婚妈妈”是“捏软柿子”

虽然当代女权运动在不断发展,女性的社会地位在不断提升。但相较男性而言,女性的弱势依然存在,单亲母亲更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不论原因如何,一个单身女性独立抚养孩子的巨大压力可想而知,而武汉针对“未婚妈妈”罚款,人文关怀何在?未婚妈妈这个群体当中有的是自愿,有的则是受到欺骗,不同的原因造就的是相同的不幸。未婚先孕是男女双方的问题,单方面追究女方的责任未免有失公允。本已造成家庭悲剧的她们还受到世俗的影响,她们和她们的孩子们需要更多的理解和关怀。中国没有针对未婚妈妈权益保障的相关组织,未婚妈妈的权利本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武汉的计生规定不仅不给予其一定帮助,反倒对其进行罚款,人文关怀在这里丝毫得不到体现,有的只是站在道德层面的严厉审判。[详细]

对“未婚妈妈罚款”有违法律尊严

我婚姻法总则第二条明文规定,婚姻自由,对于不想结婚者,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不许生孩子;二,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对未婚妈妈罚款,即是变相地剥夺未婚妇女的生育权:三,未婚先孕,不排除非自愿原因使然,如强奸,在强奸事件中,女性本就是受害者,如果不幸怀孕,还要对其强行罚款,那女性的权益和法律的尊严将会大大受损;四,《规定》提出的“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进行2倍罚款”,这其中无法排除男方故意隐瞒之原因;五、强项罚款,恐怕弃婴和贩卖婴儿的问题将会更为严峻;六,即使未婚妈妈需要负责任,要罚款,那么其中的男主角为何可以置身事外,而不受惩罚?如此多的问题摆在眼前,如果继续实施,岂非是赤裸裸地藐视公众智商?[详细]

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宜简单“一刀切”

应具体区分厘清其中的“超生”和“非超生”的界限

众所周知,所谓“社会抚养费”,顾名思义,本意原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行政收费,即用于补偿超生人口所增加的社会成本。而“未婚妈妈”、“小三”等情形下的生育,尽管有违计划生育,但却并不必然一定就属于是“超生”范畴。比如,“未婚妈妈”双方虽然未婚,却是第一胎生育,便不能简单视为超生;而那些“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小三”,如果也是其自身的第一胎生育,或者虽非第一胎但却合乎生育二胎的政策要求,同样也不能简单地视为“超生”。[详细]

对未婚妈妈与小三罚款还是谨慎执行为好

用计划生育新规拟对未婚妈妈与小三罚款的措施是酝酿不成熟的,缺乏多方面的法律依据,也容易引起社会对扩大化社会抚养费处罚的不解,会引发许多的社会问题。在没有厘清处罚的依据,执行的可行性,执法对象与执行者的合法性等各种关系的情况下,贸然执行这样的新规,恐怕会生出更多的系列社会“怪胎”,难以达到预期目的。从网上吐槽来看,也几乎是一边倒的态度,这项新规还是宜谨慎执行为好。[详细]

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华声在线原创策划
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出品:华声在线
本期责编:曾春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