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错官员并不是不能复出

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本就有条例可循
由于考虑到对政治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以上条款意味着,受处分官员在一年后,经过审批和意见征求,就可以按原级别复出,这至少在程序上没有问题。[详细]
国内一直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传统
从延安整风运动开始,对于一般“犯错”的党员干部,一直是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因贪腐、路线问题等彻底“倒台”的官员除外。而所谓的“治病救人”,也就是复出,一直是政治常态。[详细]
就算在国外,官员犯错也不意味着绝了仕途
第一次世界大战时,身为海军大臣的丘吉尔曾经因为战争决策失误而被迫引咎辞职。但是他的政治生涯并没有就此终结,后来又到西线服役,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带领英国人民取得胜利。
但复出机制却常常被人所诟病

条件模糊导致问题官员几乎100%复出
尽管有已有相关条例,但规定中对问责官员复出的条件判断却相当模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二条提出:“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其中“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等模糊笼统的规定完全没有明示官员问责后复出的关键性问题该如何解决。由于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导致问题官员几乎100%复出。[详细]
江西省抚州市宜黄事件中被免职的两“建国”——宜黄县县委书记邱建国、宜黄县县长苏建国分别出任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和抚州市公路局局长;“三鹿奶粉”事件中,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被中纪委监察部处以记大过处分,复出后升任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
两种问责程序的混杂适用也易遭人利用
一般而言,对官员的问责可以分为政治问责和法律问责。但由于党政不分的干部管理制度和过度集中的人事管理制度,前述行政处分问责或党内纪律问责,或分别适用,或同时混杂适用,问责性质模糊,进而问责后果也不清晰;导致问责后复出的花样百态。
举例来说,单受到行政处分的官员,如不受党纪问责的影响,从行政职位“下岗”后可以在党内职位上复出;单受党纪问责的官员,如不受行政处分的影响,也可以从党内职位向行政职位“转岗”;即便同时受行政处分和党纪问责的,也有很大的“复出”空间。在行政职位、党内职位之外,还有人大、政协、官办社会团体等很多地方可以“做官”
于是被免职如同带薪休假
许多人认为问责官员极其轻易、闪电般的复出,使得问责本身没有足够的威慑力。现在一年期满还可以提拔任用的规定则有可能成为压垮问责制有效性的"最后一根稻草",在这样的规定下,问责制可能成为平息公众不满情绪的"避风港",而官员免职则成了"带薪休假"。[详细]
公众需要一个明确的交代
这些年,行政问责制不断推进,有些官员因过失而被问责。“一棒子打死”这些官员,既不符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也不符合干部问责、任用的本义。在公开、透明、公正的前提下,让昔日被问责官员重新走上合适的新岗位,也是一种进步。
但显然,这一过程必须公开透明,经得起检验。人们注意到,从“跨省追捕”的当事人重新上岗,到重大矿难的责任人低调履新,都曾引起公众的“满腹狐疑”,背后所折射的制度、理念与现实之间的落差,耐人寻味。
要增强干部复出的说服力,消解公共事件的负面影响力,就必须打消来自公众的各种疑虑,赢得良好的舆论环境。这也是今天中央要求政务公开做好“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