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观察]回归“税收法定”应拿出时间表

显然,征税立法权回归人大,是将权力关进笼子的需要,是“法治中国”的必经步骤。

2014-03-06 第520期

就像是小区居民缴纳物业费、物业提供服务,一切都应该以合同作为参照,物业不能违反合同擅自增加收费额度以及项目。同样的道理往大里说,“税收法定”就是在明确公民和政府之间在征税和纳税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

全国人大首次公开回应“税收法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言人傅莹在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说,进入新时期,全国人大将更好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重点加强对新税种的立法,包括社会上关注较多的房地产税和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工作。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之后,全国人大首度对外公开回应有关税收法定的问题。在很多人眼中,“税收法定”是个很专业的术语。傅莹也向媒体解释了这一概念,指出这一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通过立法机关,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征收。“税收立法是全国人大的法定权利。”傅莹说,这种授权立法的做法在我国税收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她同时强调,进入新时期,人大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详细]

为何国家如此重视“税收法定”?

“税收法定”利于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

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这一意义上的税法律主义正是现代法治主义在课税、征税上的体现”。它要求税法的规定应当确定和明确。该原则的作用在于:一方面使经济生活具有法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使经济生活具有法的可预见性,以充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详细]

18个现行税种仅3个由全国人大立法

目前,我国现行的有效税种为18个,但只有3部实体税收法律,即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其他15个税种“游离”在全国人大的立法之外,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都是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详细]

推进“税收法定”原则会带来什么改变?

部分地方和部门的行政将更加规范

“这种情况亟需改变,一定程度上引发了部分地方和部门行政权力的不规范行使,必须加快推进财税法治的进程。”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贾绍华认为。中部地区一市地方税务局局长说,目前市级地税部门征收的有13个税种,人为干预空间确实存在,“比如某项税率3%,有领导一开口结果就征收了5%。”这还不算,因为缺乏法律的硬性约束,税收还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开打的“价格战”的有力武器。“我们给税收优惠,周边的县就开出更大的价码,我们只能硬着头皮跟进,每年要拿三四亿元的税收补贴企业,苦不堪言。”东部一位民营经济发达省份的县财政局长这样说。[详细]

我国的法律体系将更加完善

前文已经提到,我国只有3部实体税收法律,可现行税种有18项。假若针对每项税种立法后,相信国内的征税环境会大为改观,税收也将变得更加合理、规范。无论对于个人、单位、社会、国家而言,税收将成为一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它将使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详细]

期待“税收法定”快马加鞭

“税收法定”应一事一议,切莫开“空头支票”

史学家黄仁宇曾评价,历史上中国的财税制度一直缺乏“数目字管理”,在今天讨论税收法定原则时,这一评价仍有借鉴意义。如何将已成共识的税收法定原则付诸实践?第一步就应梳理现有授权征收税收的名目和规模,加以规范、理顺。条件成熟的可上升为法律,新税种的开征则应严格纳入立法程序。而长远来看,税收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也该尽快拿出时间表和路线图。当然,这并非完全否定税收授权立法这一途径,只不过这一手段应当从常态转为例外,并实现具体而明确的“一事一议”,不能再开万能的“空头支票”。[详细]

需要一份时间表对公众予以积极回应

傅莹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的表态,被解读为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之后,全国人大首度对外公开回应有关税收法定问题。从这一解读不难看出各界的肯定和期待,也需要一份时间表予以积极回应。此前,习近平同志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财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将税收法定原则逐步付诸实践,不仅关乎于法有据的问题,更是回归法治的必然选择。[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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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编:张云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