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拼车出行同时必须整治“黑车”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时间:2014-01-02 21:36:00
字体:【
打印 复制链接

  原标题:为拼车正名 政策仍有可为空间

  近日,“北京市《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下发交通执法部门,有望于近期正式实施”的消息引来各方高度关注。据记者了解,《意见》是我国首个小客车拼车指导意见,其中,因长期没有政策支持而与现有政策形成抵触的“合乘运营”嫌疑,也随着《意见》为拼车正名而大白于天下。

  拼车,是随着人类经济社会发展进步逐渐产生的新鲜事物,其最初目的在于减少出行成本、节约资源,由相同路线和相同出行目的的人员选择共同乘坐一辆车出行,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

  无论从资源高效利用还是从缓解交通拥堵的角度出发,拼车出行的好处都是显而易见的,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交通拥堵也已司空见惯,拼车需求也早就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普遍出现,而相关治理政策和管理手段则明显滞后于这类需求。

  正因如此,拼车才被置于不被现有政策允许的尴尬境地,而本次《意见》的发布之所以备受各方关注,正是因为其为拼车行为带来了各方期待已久的正名机会。其中,引来核心关注的是,拼车是否合法、是否可以分摊费用、能否与“黑车”相区分等争议点都被《意见》一一明确。

  据记者了解,《意见》首先定义了合乘行为,即一般是同一小区或毗邻小区业主出行路线相同的人搭乘,签订合乘协议拼车出行;根据合乘目的,可分为上下班通勤的长期合乘、节假日返乡的长途短期合乘。这无非赋予了拼车行为的合法地位。

  对于分摊费用,《意见》根据分摊费用将拼车行为分为公益性合乘和互助性合乘,其中,公益性合乘不收费,而互助性合乘可以合理分摊出行过程中的油、电、气、高速通行费。《意见》规定,车主可以按照拼车人头向合乘人员收费。

  而对于如何区分拼车与“黑车”,《意见》明确了两个裁量标准:一是费用标准,即“黑车”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非法运营行为,而拼车则是由车主和合乘人员一并承担基础费用;二是合乘双方事先约定,签订合乘协议。

  显然,《意见》在为拼车正名之余,已经最大限度地规避了拼车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而设置分摊费用和合约签订等两个前提标准,也将“临时起意”的拼车意愿挡在了合法拼车行为的大门之外。

  《意见》明确规定,禁止临时随意合乘摊算相关费用,合乘双方需要有事前约定并签订合乘协议。而根据交通执法人员的介绍,车主和乘客之间没有拼车协议,互不认识,多在车站、地铁站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出现并拉活儿,初步可以判定为“黑车”,对此可处以3000元到2万元不等的罚款。

  在记者看来,以拼车获正名为契机,推进小客车使用效率提升,鼓励合乘出行,借此发挥缓解交通拥堵现状、提升交通管理更趋科学的政策空间依然存在。

  第一,在我国,鼓励拼车出行必须与整治“黑车”运营一并推进。众所周知,“黑车”运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正规出租车生存以及国家税收都有不利影响。而整治“黑车”运营也将随着拼车获正名而难度升级,因此,这还需要更为严格的监督查处力度,并形成长效治理机制,对“黑车”运营零容忍。

  第二,参照北京市于2012年鼓励推行的出租车合乘政策,即特别是在早晚高峰时段,合乘者各付共同路段车费的60%,并可以打印多份发票。在实际操作中,该政策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就在于,出租车所载乘客的随机性很大,很难保证相同出行目的的合乘需求同时出现。而私家车拼车则可以排除这一顾虑,因此,不妨将鼓励私家车拼车与小客车限行有机结合,以发挥更加高效的缓解交通出行的作用。

  实际上,在一些发达国家,为减少城市交通拥堵,提升交通工具的使用效率,甚至会采用立法等手段鼓励拼车出行,比如,在德国、新加坡等多个国家,赶上交通高峰时段,即使是私家车,空车上路也会被罚款,而合乘车辆则被允许出行。

  诚然,任何政策制定都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不能参照国外经验一并照搬,但不可否认的是,既然官方对小客车拼车予以正名,无非就是承认了在汽车社会背景下,拼车所承载的积极意义,不妨在政策手段上多加谋划,以期让拼车发挥更大作用,毕竟,对于已经产生的客观需求,一味打压终究不够明智,从政策层面加以引导,才足够睿智、务实。

频道精选
网站地图
集团报刊系列
湖南日报 三湘都市报 文萃报 大众卫生报 科教新报 华声杂志 文萃月刊 向日葵·中国故事 放学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