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范广场舞不能“划地而治”

2013-11-14 23:24:54 [责编: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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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清江

  广场舞制造的噪声饱受诟病,成为“全国现象”。前天上午,广州市人大代表视察流花湖公园、越秀公园,为《广州市公园条例》(下称《条例》)的立法进行前期调研。《条例》拟规定,公园内临近学校、医院、居民楼、机关办公大楼等区域禁止开展喧闹的健身、娱乐活动,预计明年年底前《条例》可正式出台。

  广场舞之扰颇受公众关注,一方面它是健康有益的大众化文体活动,丰富了普通民众文化生活,促进了群体的交往沟通,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另一方面它又因噪音扰民,容易损害居民切身利益,影响邻里关系,甚至诱发极端冲突,如扔石头、扔水袋,甚至泼粪、拿枪威胁、放藏獒驱赶,激化矛盾,影响稳定。

  广场舞利弊各半,需要趋利避害,公共管理不可或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范广场舞管理的前提,自然是有章可循,找得到共同遵循的规则。如此语境下,广州把广场舞管理纳入立法议程,乍看起来令人期待。然而,细察之后却发现,此次立法有关广场舞的管理只是针对公园管理的一项内容,范围就窄了许多。虽然有条件的禁止很必要,但毕竟不是针对所有区域的广场舞管理,产生的作用注定也有限。更重要的是,广场舞扰民的高发区并不在公园,而是在居民小区,时间空间与邻里权益的冲突升温,亟需要一个确切的规则来扬汤止沸。

  立法规范广场舞不能“划地而治”。大伯妈在公园跳广场舞太闹便在《公园条例》中特别强调,那么小区是不是也该有部《小区条例》?同样的,《公园条例》是专门的法规,避免人为对公共环境的影响,都应有所设计,不止广场舞,也不止是噪音,既不能牛栏关猫,也不能挂一漏万。

  真正从管理上来规范广场舞,需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广场舞在哪儿能跳,在哪儿不能跳,以及哪儿在限制性的条件下能跳,也就是说,要明确划出广场舞的“生存空间”,最好如同城市解决卖瓜难,绘制有“西瓜地图”一样,也有一个“广场舞地图”;二是规范广场舞的活动行为,如音量的控制、时段的控制等等,尽量把可能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三是谁来管理广场舞,城管、环保、文化等部门都有关联,都可以管,但就怕都不管。

  应该说,这些方面都有相应的管理依据,如环保法规等。只不过都很零散,需要找出来加以明细界定,并在充分听取各个层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公共准则,有规矩可依,有人来管。此外,广场舞之扰,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城市“幸福的烦恼”,城市发展了,居民文化需求的增长超越了城市的承载能力,文化供给与有序引导滞后,城市理应逐步补上这些薄弱环节,对广场舞疏堵结合,在根子上解决问题,而不是拿来法规就打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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