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婚妈妈与小三罚款还是谨慎执行为好

[来源:西安晚报]时间:2013-06-02 23: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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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武汉市日前公布的计生新规(征求意见稿),对社会上俗称的“未婚妈妈”、“小三”来说,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问题。

  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宜简单“一刀切”

  众所周知,所谓“社会抚养费”,顾名思义,本意原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行政收费,即用于补偿超生人口所增加的社会成本。

  而“未婚妈妈”、“小三”等情形下的生育,尽管有违计划生育,但却并不必然一定就属于是“超生”范畴。比如,“未婚妈妈”双方虽然未婚,却是第一胎生育,便不能简单视为超生;而那些“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小三”,如果也是其自身的第一胎生育,或者虽非第一胎但却合乎生育二胎的政策要求,同样也不能简单地视为“超生”。

  因此,针对“未婚妈妈”、“小三”等非婚生育行为,笔者以为,不宜简单“一刀切”地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在笔者看来,应准确把握以下两方面的界限,一方面是,应具体区分厘清其中的“超生”和“非超生”的界限。如果确属超生,当然可以征缴社会抚养费;而如果并非超生,则不应征缴完全“文不对题”的社会抚养费。另一方面,对于“未婚妈妈”等非婚生育行为,可以进行一定的行政处罚,但“不是罚款”的“社会抚养费”显然不能成为一种真正“名正言顺”的处罚手段和形式。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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