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婚妈妈罚款”有违法律尊严

时间:2013-06-02 23: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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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法制网公布了《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明确提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违法超生的,给予开除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分,缴纳社会抚养费。并且,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以上征收标准的2倍缴费。这对“未婚妈妈”、“小三”来说,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6月2日光明网)

  初看此《规定》便发现其中疑点重重,一,我婚姻法总则第二条明文规定,婚姻自由,对于不想结婚者,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不许生孩子;二,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对未婚妈妈罚款,即是变相地剥夺未婚妇女的生育权:三,未婚先孕,不排除非自愿原因使然,如强奸,在强奸事件中,女性本就是受害者,如果不幸怀孕,还要对其强行罚款,那女性的权益和法律的尊严将会大大受损;四,《规定》提出的“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进行2倍罚款”,这其中无法排除男方故意隐瞒之原因;五、强项罚款,恐怕弃婴和贩卖婴儿的问题将会更为严峻;六,即使未婚妈妈需要负责任,要罚款,那么其中的男主角为何可以置身事外,而不受惩罚?如此多的问题摆在眼前,如果继续实施,岂非是赤裸裸地藐视公众智商?

  当然,“小三”作为破坏别人家庭的第三者,理应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但只要没有造成严重伤害,便与法无关。此《规定》的加入便难以逃脱“政府部门手伸太长,管得过宽”的嫌疑。对于绝大多数“未婚妈妈”而言,恐怕她们都属于弱势群体,没有丈夫的爱,抚养孩子还要承受生活压力,按理来说,该是社会和法律保护的对象。

  然而,在新闻中,该《规定》罔顾未婚女性的权益和公众意愿,对以上存在的种种问题视而不见,轻率地制定法律规定,武断地“一刀切”不说,更是处处提及“缴纳社会抚养费”,不禁让人心生疑窦。

  法律法规,是神圣而庄严的,其制定需要经过人大和及其常委会多次协商,讨论研究方可。在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更是需要广泛倾听民意,才能保证法律法规制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新闻中虽未提及对未婚妈妈罚款《规定》的制定过程,但其中错漏百出,根本不具备实用性和可行性,却是人所共知的。这样的《规定》是在给法律抹黑,践踏法律的尊严,与“中国梦”所提倡的“正能量”是背道而驰的。(长江网 王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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