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也愈演愈烈,这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引发了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不正当交易行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治理商业贿赂,是当前各级工商部门必须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商业贿赂的内涵及特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关于商业贿赂的界定,国家工商总局第60号令第2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商业贿赂的内涵分析,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商业贿赂行贿主体的特定性。商业贿赂主体一般是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受贿主体则是与行贿方相关连的不特定单位或个人,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拥有公共权力的组织或个人。
2、商业贿赂行为的隐蔽性。经营者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其中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是商业贿赂中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
3、商业贿赂目的的确定性。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出于主观上的故意,给予对方单位(个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目的是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获取交易机会或有利条件,从而得到不正当竞争利益。这是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
4、商业贿赂手段的多样性。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等。
二、治理商业贿赂执法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1、执法主体众多,认定标准不统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工商机关查处商业贿赂的执法主体地位,但同时相关法律法规还赋予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责。这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状况,加之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在实践中不同部门对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存在不同的认识,在认定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上存在分歧,造成执法尺度不一。
2、缺乏强制手段,调查取证难度较大。一是商业贿赂一般都采取“一对一”的交易方式,在藏匿和销毁证据、逃避调查方面往往形成攻守同盟,工商部门调查取证手段不够有力,难以取证;二是由于工商机关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时,不能把企业的账本带离企业,加上工商执法人员缺乏财务审计的专门知识,增加了查找企业涉嫌商业贿赂证据的难度。三是由于工商部门缺少查封、扣押等行之有效的行政强制手段,对那些变相以实物相折扣的贿赂行为很难调查取证。
3、部门配合不够,协作机制尚不完善。主要是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纪检、公安、司法部门之间,相互沟通、联络协作机制尚不完善,加之受部门利益的影响,在治理商业贿赂等行政执法上各自为政,难以形成整体合力和有效监管。特别是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没有实现案件线索和证据的共享。
4、法律法规滞后,违法行为难以遏制。具体到反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有关商业贿赂的规定范围太窄,对一些新的商业贿赂行为缺乏调控力。二是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有限,不能适应有效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三商业贿赂行政处罚力度不够。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难以起到处罚作用,而没收违法所得又往往因为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等原因无法执行。
三、强化商业贿赂治理的对策及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营造治理商业贿赂氛围。一是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知识和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相关规定,适时公布查处商业贿赂的大案要案,公开曝光商业贿赂典型案例,大力营造反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与执法环境。二是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网站,借助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遍布城乡的“12315”行政执法网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问题。尤其要通过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投诉举报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收集更有效的证据材料。同时,要建立投诉举报激励机制和保护举报人制度,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商业贿赂的积极性,三是强化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总结推广执法经验,提高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
2、认真排查线索,加大大案要案查办力度。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突出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重点治理行业和领域,认真排查商业贿赂线索,严厉查处商业贿赂大案要案。要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建立健全大案联办机制,充分发挥工商机关的整体执法功能。同时,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办案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既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又切实维护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坚持标本兼治,巩固完善长效治理机制。在加大查办大案要案力度的同时,更要注重源头上的治理,由事后处理转向事前预防,坚持标本兼治。要进一步健全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对各类市场主体实施县以上登记机关和工商所属地监管双轨制,充分发挥工商所临近经营者的优势,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经营动向。继续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包括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信用档案。
4、建立协作体系,着力搭建齐抓共管平台。一方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要建立相应的机构、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搞好内部机构协作之间配合,切实做到工作落实到位。另一方面,要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等部门之间,加强协作配合和沟通,并建立健全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协作配合体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整体合力。常德市工商局 李炜 方利